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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12/152.公司名稱: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針對華幸國稱所持票據已經本公司背書保證,須負連帶責任賠償跳票款12,000仟元及加計利息一案,因第一審本公司無人代理出庭,於104年5月22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敗訴,對此,華幸國聲請禁止本公司對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橋分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隆分公司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隆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獲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橋分公司於104年10月7日收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扣押本公司台幣存款戶2,738仟元、美金94仟元、日幣1,432仟元及港幣428仟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於104年10月16日收到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扣押本公司台幣存款戶134仟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隆分公司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隆分公司於104年10月30日收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計扣押本公司台幣存款戶50仟元及美金5仟元。本公司曾於104年9月11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主張華幸國所持票據後之公司背書印鑑非屬本公司所有,並將相關證物陳報入院,第二審訂於104年12月23日開庭。8.因應措施:第二審訂於104年12月23日開庭。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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